2010年6月13日星期日

《動物權利全球宣言》

1977年9月21日至23日,在倫敦舉行的國際動物權利大會上,國際動物權利聯盟和附屬的國家聯盟通過了《動物權利全球宣言》的文本。
第一條
所有動物都生來平等,同樣享有生存的權利。
第二條
1. 每個動物都有被尊重的權力。
2. 人類,和其他動物物種一樣,不能侵犯該權力,聲稱自己有權消除其他動物或剝削他們。人應該用自己的良知來為動物服務。
3. 每一個動物都有被人體諒、善待和保護的權利。
第三條
   1. 不能虐待任何動物。
   2. 如果一個動物必須面臨死亡,它的死亡應該是瞬間的,而且沒有恐懼或痛苦。
第四條
   1. 所有屬於野生物種的動物都有權自由的生活在自然環境中,並擁有繁殖的權利。
   2. 任何對自由的剝奪,即使是用於教育目的,也是違背這一權利的。
第五條
   1. 每一個通常生活在家庭環境中的動物必須按照該物種的自然規律生活和成長。
   2. 人類為了商業目的而造成的對這種規律和環境的任何變化都是違背該法則的。
第六條
   1. 所有被人類選作伴侶的動物必須享有與其自然壽命相當的生命歷程。
   2. 遺棄動物是一種殘忍而可恥的行為。
第七條
   工作動物必須在有限的時段內工作,而且不能被過度使用。他們必須享有充足的食物和休息。
第八條
   1. 給動物帶來生理和精神痛苦的試驗,包括醫學、科學、商業或其他形式,都是不符合動物權利的。
   2. 必須研製開發出可替代的技術。
第九條
   對於用於食用的養殖動物,必須進行沒有恐懼或痛苦的餵養、管理、運輸和宰殺。
第十條
   1. 不能把動物用於娛樂活動。
   2. 用動物做的展覽和展出是有損動物尊嚴的
第十一條
   任何造成動物的不必要死亡的行為都是殘忍的,是對生命的犯罪。
第十二條
   1. 任何導致大量野生動物死亡的行為都是有計劃的屠殺,這是對物種的犯罪。
   2. 造成物種滅絕的污染和破壞也是犯罪行為。
第十三條
   1. 必須尊重動物的屍體進行處理。
   2. 除用於宣揚動物權利外,必須在影視作品中禁止以動物為犧牲品的血型場面。
第十四條
   1. 在政府層面必須有保護和保障機構。
   2. 動物權利必須和人 權一樣受法律保護。

2010年6月1日星期二

问题与随想

一直會想一個問題,為什麼我們要去爭論一個絕對的答案,尤其是關於生命的事情?為什麼人又自以為有權利像一個高高在上的審判者一樣,可以給出一個貌似答案的東西來決定其他事物的處境?

邏輯是頭腦的,生命卻是非頭腦的。奥修说,關於生命,是一個奧秘,而非問題。誰能回答生命是怎麼而來?為什麼而來?既然不能回答,人為什麼可以以頭腦為榮耀,並驕傲的以之作為高於非人物種,甚至人類裏頭腦似乎發育並不健全的嬰兒、胎兒的資本?然後去選擇、決定另一個生命應得的處境?人的邏輯是有限的,怎麼能用有限的邏輯去規範無限的超越邏輯的生命?有時想想會覺得荒謬。邏輯總是爭論一個絕對的答案,它想要得出一個絕對的答案。可是當它找出一個所謂的答案,就落入了極端。這個“答案”在它出現那刻起就死了。而生命是活的,與生命相關的一系列問題都是活的。一個死的答案,怎麼能夠解決所有活的問題?

關於生命,我也不知道怎樣才能界定一個生命。但我懷疑現在一些哲學家所持的關於生命的判斷標准,比如理性,比如感知。依此他們會說動物是低等的,胎兒還不具有生命權。但是科學家告訴我們星星都有生命。它可以活好幾百萬年,然後死掉,再度消散,變成非固體,變成氣與煙霧。它停留在它的死亡之中又幾百萬年,然後突然消失,變成黑洞。沒有科學家能解釋星星怎麼會被生下來,來自何方。在整個宇宙系統中,你看人是多麼有限與無知,人也不過是宇宙,或者大於宇宙的一個整體系統裏的一種小生命,人憑什麼可以擺出一種高於萬物的姿態?

我能想到的,是邏輯的爭論不在於要去得到一個絕對的答案,這種答案也許根本不存在,而應該讓它保持爭論的狀態。這樣邏輯爭論本身就具有了生命,它是活的。以一種活的態度去應對活的生命議題,也許是最好的了解每一個問題答案的途徑。

而對待生命,也許最重要的不是表現出來的形式和行為,而在於背後是怎樣的態度和用心。非洲沙漠裏的原始部落布順曼人也捕食動物,但他們對動物表現出極大的尊重與愛護。他們不像我們一樣,認為動物低等,心安理得的大肆捕殺,而是按需捕食,並在食用時心懷感激。在懷孕計劃時做孕前檢查,懷孕後檢查胎兒健康狀態,或是在一些情況下家庭選擇放棄健康受損嚴重的胎兒,希望能生出健康的寶寶,這不是在否認殘障寶寶有獲得幸福人生的可能性、權利和能力,而是我們接受,健全的身體可能更容易接近幸福。如果父母能給予下一代這個保障,也是為孩子爭取到一個條件,一種可能性。所以當對待生命時,如果真正以愛為基點,就是在尊重每一種生命所屬的這個宇宙系統。不管表現出來的行為是如何,它都會符合整個系統的生命法則,擁有一種自然的、和諧的生命關系。

2010年5月31日星期一

敬畏生命

1822年,人道主義者馬丁提出禁止虐待動物議案在英國議院通過,這是世界上第一個反對虐待動物的法律,又稱”馬丁法案“。它首次以法律條文規定了動物的利益,是動物福利保護史上的裏程碑。
“馬丁法案”對其他國家產生了重要影響,隨後,德國、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等歐洲國家相繼出臺反虐待動物法案。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動物法》。以下鏈接是鳳凰網的“關注《反虐待動物法》專題”。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2010lianghui/redianjiedu/lianghuidongwu/


在近現代西方,法律是個強有力的人類行為規範。在某種層面,通過法律能有效阻止動物歧視行為和虐待行為,但是法律也有它的局限性。一方面,法律的建立需要堅實的理論基礎和一個長期的過程。人們需要強有力的長時間的說服,才能形成普遍性的接受狀態。另一方面,法律是外在的規範,它對人類行為的限制和控制是“治標不治本”,真正有效的途徑仍然是改善人的內心。

人以“動物低等”為理由而肆意虐待動物,不管說得多麼冠冕堂皇,背後隱藏的仍是一種強勢侵犯弱勢的驕蠻,發展起來就是納粹的種族主義,是對生命的殘暴侵略。著名環境主義者阿爾伯特·施韋澤提出“敬畏生命”理論,“敬畏生命”是對待生命的一種態度,也是人心的一種道德修養。當人具備這種態度與修養,才會將人的道德良知擴大到非人類物種的生命範圍,尊重愛護其它生命。

2010年5月30日星期日

豐子愷與《護生畫集》


1927年,豐子愷先生在自己生日那一天,以弘一為師皈依了佛法。
大約就是在那時,他們商量結一段書畫緣,由擅長繪畫的豐先生作畫,
由精通佛法的弘一法師撰文,共同編寫《護生書集》。從1927年開始,
到1975年去世,豐先生始終以此作為自己信仰的表達,於是就有了這
六冊的《護生畫集》。

馬一浮先生在第一冊的序文中說“知護心則知護生”,這句話也
可以倒過來讀,“知護生則知護心”。豐子愷先生和弘一法師的心願,
和現在的環境保護者相似,不過,比環保提倡者多了一點培養慈悲心
懷的意思,少了一點求其效果的實用心情。不止是說少吃一些肉食,
這裏是在講愛護生靈;不止是保留物種與人共生,而是培養一種憐惜
所有生命的心靈。
---引自《豐子愷護生畫集選》跋

生命的答案,谁知道

在《生命的答案,水知道》這本書裏,江本勝博士這樣寫道:
探討水的故事,如同追溯宇宙結構的一段冒險,而水結晶石通往不同空間的入口。在反複拍攝結晶照片的實驗中,曾幾何時,或者該說在不知不覺之間,我踏上了通往宇宙深奧真理的階梯。

在他的實驗裏,看過“智慧”的水,不管是哪種文字,結晶都整齊美麗。圖片依次為上圖智慧(中文)、中圖wisdom(英文)、下圖weishieit(德文)。



看過“愛與感謝”的水,結晶莊嚴素美,充滿喜悅。

上圖是聽到美好祝願的水結晶,下圖是聽到“混蛋”的水結晶。



多年的實驗讓江本勝博士相信,“水極欲告訴世界,一切的根源在於‘愛與感謝’”(P127)“人類的肉體是水,而意識即靈魂。保持水的清澈流暢,不僅是最上乘的保健法,同時也能讓靈魂保持清明。······這一切,全取決於你的心。”(P102)

水如此,相對於水,動物具備更多的生命特征,更應該得到愛與尊重的對待。動物屬於生物鏈中的一環,亦屬於宇宙系統的一部分,它有它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所以我們不是绝对反對以動物為食,也不是絕對反對把動物應用於另一個物種(人類)的實驗裏。在某些情境,人也會成為動物的食物,這是一種存在的自然關系。但是人類的貪婪與欲望將自己的利益不斷擴張,當人類以遠遠超出需要的動機去對待動物時,自然關系本有的和諧與平衡就被破壞。當人以一種麻木與理所應當的態度去對待動物時,更惡劣的關系就出現了。

如果我們相信宇宙的核心是愛,相信終極精神之存在是愛,就會知道,愛是唯一合理、理性的行為。如果能夠秉持這一信念,在反思與動物的關系與對待動物的方式,在真正面對動物的時候,我們會柔軟很多。

如何真正捍衛動物權利?

一直覺得很悲哀,幾乎絕大多數人認為人類不應該這麼殘忍的對待動物。也有不少人致力於捍衛動物權利,如前面提到的史匹拉。
然而,在事實上完全依賴於人類自覺的動物權利,究竟有多大可靠性,恐怕誰都明白,只要人類願意,隨時能向動物翻臉。
澳大利亞就出過這種事,開始把考拉當國寶供著,後來覺得考拉太能生,覺得保護得過了分,又開始允許捕殺。生生死死,只不過是一句話的事。

由此我想到,如果絕大多數人類不能真正的將動物的道德地位的認識提高,動物的權利的捍衛會不會只是空談呢?

2010年5月16日星期日